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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证记入诚信档案,不得再办医疗机构!9大“吊证元凶”需避开

时间:2021-08-18 14:41

多家医疗机构被吊销许可证!

 

此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被吊销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情况统计表。


第一二季度被吊销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情况统计表.jpg


在这两份通报中,共有4家民营医疗机构被吊销了科目,或执业许可证。


被吊销的民营医疗机构图一.jpg

被吊销的民营医疗机构图二.jpg


其中,3家机构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家机构被吊销外科诊疗科目。


而该4家机构被吊证、吊销诊疗科目的原因,无一例外是“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民营机构需注意

以下9大行为都是“吊证元凶”

 

事实上,除了上海市外,今年被吊销证件的诊所、医院,其实并不在少数。例如上个月,山西某医院就因“未按期申请医疗机构校验”被当地卫健委吊销执业许可证。


而北京、黑龙江等地近半年出台的《诊所备案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诊所备案人通过备案取得的《诊所备案证》被吊销或注销后,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相关部门信用联合惩戒的依据。《诊所备案证》被吊销的,诊所备案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不得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这就相当于,被吊注销证件的诊所备案人、法人、主要负责人都会被列入诊所备案管理的“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或许再也不能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吊证风险这么大,那么医疗机构怎样规范执业,才能避免上述风险呢?


以下9种医疗机构容易被“吊证”的情形,提醒大家注意:

 

1、超范围执业、空设诊疗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2、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放射科工作人员不具备资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限期不办理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欺诈骗保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6、虚假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措施。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企业单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7、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而在疫情期间,一些与医院医废处理,感染防控相关的行为,也需要引起重视:

 

8、医废处理不当,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

 

甘肃省卫健委2020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保证设备运行正常,药品按时投放、定期进行监测,资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防疫不当,造成疫情传播

 

在12月28日,沈阳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一级医院以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村卫生室除外)即日起全面停诊。

 

而1月3日,沈阳皇姑秀水门诊部、沈阳谱康医院在执业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落实相关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新冠疫情传播。皇姑区卫生健康局依据规定,对上述两家机构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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